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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用建筑物防雷及接地系统

时间:2020-04-10 17:03:38

并非所有建筑都必须设置专用引下线。在利用建筑物钢构件或结构柱内钢筋作引下线时,不需要另设“ 专用引下线”。

当建筑物为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建筑物时,根据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》G B  50057 -2010 第4 . 3 . 5 条和第4 . 4 . 5 条的规定,对于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,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顶、梁、柱、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。

当建筑物为木质结构、砖混结构、砖木结构时,无结构钢筋可利用来作引下线,则要求必须设置专用引下线,且专用引下线的设置应满足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》G B  50057 -2010 第4 . 3 . 3 条的规定 :“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 根,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,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1 8 m 。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,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,应在跨距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,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 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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